长武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8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长武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本县境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客商,项目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可采取先租后征的办法,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快速办理手续。凡投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综合开发企业的,县上拿出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兴办煤化工企业、高耗能企业、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
第二条凡投资兴办各类生产性企业、能源化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有偿出让的方法,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投资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三条凡在县内购买、租赁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购买资大于债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并一次性付款的,可在资产评估价的基础上一次性优惠30%;拍卖的,凡一次性付款,可在成交价基础上一次性优惠20%。
2、购买资债相当的企业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应承担原企业债务;购买资不抵债的企业产权,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账,以新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逐年偿还。
3、凡租赁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且安置原企业职工50%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被租赁的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相当于租赁资产基本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企业资产产权。
第二条凡来长投资兴办各类生产性企业,土地使用权采有偿出让的方法,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投资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四条凡来我县兴办除资源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先征后返,从第四年开始,每年返还所得税留县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凡在县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凡来本县投资开发的客商,其行政性收费县属部分,3年内一律免收;属省、市部分的,按最低限额收取;项目建设中,水、电、排污等增容、入网、入户费用,一律免收。
第七条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外地客商,在建房、子女升学及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对客商在企业选址、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办理证照等方面,实施"一厅式"办公和审批时限制。
对属跨系统、跨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系统内部各部门审批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部门独立审批的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当日转报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并由县政府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并对切实可行、双方合作积极性较高的项目,经县招商局批准,允许先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届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由项目单位视其情况对引荐单位和中介人予以适当奖励。
凡引进的工业性项目,待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局给予引进项目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第一年度上缴地方税留县部分总额的5%;其它合作合资项目,参照《长武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依法保护外来客商在我县的合法权益,对外来客商投资我县的企业,推行挂牌保护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入企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非检查不可的,必须经县上主管领导同意,县招商局备案,讲明检查的内容、时限、收费标准、依据,方可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对我县境内的外来客车、货车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长武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