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永寿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17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全民招商战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要求的生产性、非生产性及经营性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包括购买股权、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确认引进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生产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新办企业国、地税务登记证;(6)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7)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经营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项目简介;(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新办企业国、地税务登记证;(6)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7)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公益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2)项目简介;(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到位证明。(6)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上述三类项目按建设进度,提供有关资金到位单据。涉及新征土地或农业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并出具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确定证明。
第四条:统计限定
1.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数计算。
2.个项目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引进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依据引进各方协商签订的引资数额分配协议统计计算,各方意见有争议的,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计算。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的到位资金,根据项目征地(租)费用、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进行认定。
第六条:奖励范围是指通过介绍引荐、协调服务、跟踪落实等,将投资项目引进的乡镇、县级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然人。
第七条:奖励办法
1.于引进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0.5‰的奖励。
2.对于引进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1‰的奖励。
3.于引进投资额在1001—5000万元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1.5‰的奖励。
4.于引进投资额在5001万元—1亿元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2‰的奖励。
5.于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3‰的奖励。
第八条:引进项目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24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