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兴平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2-09-05
为了不断提高兴平市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市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咸阳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兴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兴平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产业类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咸阳市有关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落户兴平市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提供,并由市政府统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投资城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以内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企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给予企业奖励。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的国家、陕西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企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国家、陕西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给予企业奖励。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给予企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兴平市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给予企业奖励。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奖励,后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兴平市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奖励。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国家、陕西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八条原有企业的新增投资部分,参照上述条款予以优惠扶持。
第九条投资五星级酒店项目,参照《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予以优惠扶持。
第十条各类专业人才来兴平市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政府根据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在住房、交通等方面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落户兴平市项目(企业),符合《“咸阳市绿色通道证”制度实施办法》有关标准的,其聘用的市域外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骨干,在住房、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及就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